(2015)榆执字第02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榆林市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榆林市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榆林市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348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XX,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榆林市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XX,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榆林市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商砼款人民币1250987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义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6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榆林市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榆林市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人民币1292950元,及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98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20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 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