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郭安坤与张怡、刘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安坤,张怡,刘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837号原告郭安坤。委托代理人肖迎华,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怡。被告刘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安坤与被告张怡、刘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安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郭安坤负担。审判长 刘煜伟审判员 乔婉婷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