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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郭安坤与张怡、刘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安坤,张怡,刘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837号原告郭安坤。委托代理人肖迎华,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怡。被告刘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安坤与被告张怡、刘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安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郭安坤负担。审判长  刘煜伟审判员  乔婉婷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