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成现海、成现国等与宋新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现海,成现国,宋新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现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现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新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成现海、成现国与被上诉人宋现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成现海、成现国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成现海、成现国自主处分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上诉人成现海、成现国撤回上诉;二、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成现海、成现国负担。审 判 长 聂洪文代理审判员 宦 伟代理审判员 谢 珂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贾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