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吉林绿色巨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宋文革、张淑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绿色巨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宋文革,张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绿色巨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宋庄,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宋文革,男,1965年4月2日生,汉族,永吉县口前镇森林牧业个体业主,现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张淑英,女,1968年5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绿色巨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文革、张淑英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李 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