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9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无职业。因本案2015年10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5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雨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10月23日5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民主路洪广大酒店,趁前台收银员庞某熟睡之机,盗得前台抽屉内的人民币7800元,后在逃离现场时被酒店保安抓获。经报警,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被盗赃款,并予以发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街梅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材料;2、被害单位洪广酒店的报案材料;3、证人庞某(酒店收银员)、李某(酒店保安)、王某(被告人杨某同伴)的证言;4、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5、视听资料:洪广酒店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6、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已当场追回发还,尚未造成损失,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间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成 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万胜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