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8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柳保芹与何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保芹,何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800号之一原告柳保芹,女,汉族,1969年10月13日生,住临清市。被告何伟,男,汉族,1980年7月16日生,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保芹与被告何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伟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何伟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永岭审判员 张保国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柳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