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3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洪、马孝松、邓鹏、文良云、桂立花与郑青武劳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马某某,邓某,文某某,桂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2执1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邓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桂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黄陵民初字第000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马某等5人与郑某某劳务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某等5人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工资38412元。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依法立案。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郑某某送达(2016)陕0632执10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3841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76元。2016年2月1日被执行人郑某某履行执行款38412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476元。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马某等5人已领取执行款并放弃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00058号民事调解书中马某等5人工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郑天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贾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