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岳仁英与刘清峰、乔丕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仁英,刘清峰,乔丕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财保39号申请人岳仁英。被申请人刘清峰。被申请人乔丕连。申请人岳仁英因与被申请人刘清峰、乔丕连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岳仁英自愿以自有的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XXX**号房产、担保人孟兆伟、石拥军自愿以自有的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XXX**号房产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二、对申请人岳仁英的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XXX**号房产及担保人孟兆伟、石拥军的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XXX**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郎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