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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上海尚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一品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尚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一品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168号原告上海尚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55号28幢4336室。法定代表人金天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炳良、杨震宇,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一品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孙坂北路800号科技楼714室。法定代表人黄志南。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尚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一品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尚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尚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尚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上海尚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詹锦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超岚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