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信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合肥建良工贸有限公司、薛信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建良工贸有限公司,薛信荣,周文俊,周健,陈良芝,合肥三叶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34号申请执行人:信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宋德劲,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建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周健,董事长。被执行人:薛信荣,男,194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系周健之父。被执行人:周文俊,女,汉族,1950年3月16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执行人:周健,合肥××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良芝,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合肥××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合肥三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赵以道,董事长。信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合肥建良工贸有限公司、薛信荣、周文俊、周健、陈良芝、合肥三叶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建良工贸有限公司、合肥三叶机械有限公司、薛信荣、周文俊、周健、陈良芝的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富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岳凯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