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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018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原告胡某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无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施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云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