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刑更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姬庆楠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917号罪犯姬庆楠,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002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姬庆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05月06日起至2017年07月0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3年12月5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2016年1月22日提出对罪犯姬庆楠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姬庆楠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2年6月,被告人姬庆楠利用当保安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先后四次在晚上从安钢永通球墨铸管有限责任公司盗窃球团矿四车,共计约110吨。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总计:12738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姬庆楠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7月、2014年11月、2015年3月、2015年8月、2015年12月共受监狱表扬5次;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姬庆楠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姬庆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05月06日起至2016年08月0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