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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辖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辖终3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路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上诉人路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5)邯县民初字第1590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路某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时,上诉人已在临漳县称勾镇钱村居住达一年零一个月,并由临漳县称勾派出所出具了证明,故上诉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均为临漳县称勾镇钱村。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临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被告路某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称勾镇钱村,故临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原审认定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县人民法院(2015)邯县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临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巍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雅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