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宋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刑终字第252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抓获,2015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翔,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苑伟民,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叶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宋某某退赔被害人马某某现金30万元,退赔被害人谢延涛50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某某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一帆、邓晓哲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翔、苑伟民,被害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5)叶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蔚鸽审判员 段励萍审判员 张泰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纳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