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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陈丛与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丛,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财保16号申请人陈丛。委托代理人马国良,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阳小区4号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635228055015。法定代表人赵秀霞,总经理。申请人陈丛因财产保全执行案件,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执行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烟台嘉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资信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素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