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孙会香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龙之梦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会香,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龙之梦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95号原告:孙会香。委托代理人:孙玲。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龙之梦店,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48号。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39号。负责人:简路易,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会香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龙之梦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会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会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卜文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