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冯秋玲与翟义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秋玲,翟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财保1号申请人冯秋玲。被申请人翟义军。申请人冯秋玲与被申请人翟义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翟义军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4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秋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翟义军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亚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