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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冯秋玲与翟义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秋玲,翟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财保1号申请人冯秋玲。被申请人翟义军。申请人冯秋玲与被申请人翟义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翟义军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4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秋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翟义军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亚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