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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6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正斌与重庆璧兴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飞龙纸箱包装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斌,重庆市璧山区飞龙纸箱包装厂,重庆璧兴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6193号原告刘正斌,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李荣,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璧山区飞龙纸箱包装厂,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五里村九社厂房2号车间,组织机构代码59670902-8。负责人刘荣春。委托代理人刘荣义,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合伙人。被告重庆璧兴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办事处马家桥村二社,组织机构代码78424079-X。法定代表人刘生万。委托代理人谭游勇,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斌诉被告重庆市璧山区飞龙纸箱包装厂、重庆璧兴纸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正斌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正斌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斌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璧山区飞龙纸箱包装厂、重庆璧兴纸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予以免缴。代理审判员  谢晓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