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姜朝明盗窃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61号罪犯姜朝明,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作出(2007)莱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姜朝明有期徒刑十二年。2008年2月27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对罪犯姜朝明进行了提讯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现有考核分83.5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姜朝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朝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