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吴巍、卲井发与吉林市华康实业有限公司、肖建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巍,卲井发,吉林市华康实业有限公司,肖建波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879号原告:吴巍,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卲井发,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华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汪屯村9-17-2号。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被告:肖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巍、卲井发与被告吉林市华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肖建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卲井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卲井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卲井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于世军人民陪审员 王 录人民陪审员 张秀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