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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吴巍、卲井发与吉林市华康实业有限公司、肖建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巍,卲井发,吉林市华康实业有限公司,肖建波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879号原告:吴巍,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卲井发,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华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汪屯村9-17-2号。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被告:肖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巍、卲井发与被告吉林市华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肖建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卲井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卲井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卲井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于世军人民陪审员  王 录人民陪审员  张秀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