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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龙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周景湛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周景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81号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景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龙商初字第0048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景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景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景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周景湛(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0#钞的存款人民币59246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颖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陆方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