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时娟与王利民、黄亚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娟,王利民,黄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时娟,女。被执行人:王利民,男。被执行人:黄亚军,男。申请执行人时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2015)皖宿拂公证字第7554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利民、黄亚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利民、黄亚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梅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