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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杨元庆与宋立志、黄慧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元庆,宋立志,黄慧霞,宋占海,肖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953号申请执行人杨元庆,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宋立志,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黄慧霞,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宋占海,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肖云山,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申请执行人杨元庆与被执行人宋立志、黄慧霞、宋占海、肖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7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宋立志、黄慧霞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元庆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1074870元,被执行人宋占海、肖云山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21899元,申请执行人律师费20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8568元,以上合计4665337元。申请执行人杨元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宋立志、黄慧霞、宋占海、肖云山名下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宋立志、黄慧霞、宋占海、肖云山名下无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黄慧霞名下有位于大武口区某房屋,本案于2015年8月19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8月19日至2018年8月19日,查封期满后将自动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被执行人宋立志、黄慧霞、宋占海、肖云山并不在调解书所载明的地址居住且下落不明。我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宋立志、黄慧霞、宋占海、肖云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7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何 涛代理审判员  蔡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海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