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让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0-12-09
案件名称
刘庆峰与刘术、许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庆峰;刘术;许占龙;吴鑫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让商初字第517号原告刘庆峰,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一厂井下作业队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刘术,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被告许占龙,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吴鑫鹏,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峰与被告刘术、许占龙、吴鑫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庆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9元减半收取45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洪彬代理审判员 王广明代理审判员 李 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邹函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