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合江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郭柱友与田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柱友,田玉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合江民初字第560号原告郭柱友,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田玉龙,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郭柱友诉被告田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田玉龙在重庆居住,不属合江管辖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柱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田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