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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合江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郭柱友与田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柱友,田玉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合江民初字第560号原告郭柱友,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田玉龙,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郭柱友诉被告田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田玉龙在重庆居住,不属合江管辖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柱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田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