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丙。被执行人王某乙。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民三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王某乙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抚养费7200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经查,被执行人王某乙在银行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某乙在银行内的存款7250元人民币。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