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91执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丙。被执行人王某乙。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民三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王某乙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抚养费7200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经查,被执行人王某乙在银行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某乙在银行内的存款7250元人民币。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