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刘桂英与鲁杨、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英,鲁杨,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英,女,194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鲁杨,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李海军,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执行标的103629元(含执行费1400元),已执行10707.57元,未执行标的92921.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刘桂英与被执行人鲁杨、李海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无需本院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彬审 判 员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