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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小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小勇,杨玲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1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舞阳县。法定代表人鹿永良,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徐群德,舞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耀强,舞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小勇,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玲敏,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刘小勇、杨玲敏作出的舞人口征字【2015】第1306001号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舞人口征字【2015】第1306001号征收决定书中载明的被执行人为杨玲敏,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却是相玲敏的身份信息,属于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舞人口征字【2015】第1306001号征收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吕国银审判员  郭幸民审判员  王保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吕 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