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石建华、石学武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建华,石学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石建华。被申请人石学武。申请人石建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石学武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姐弟关系,2012年1月30日,被申请人离家出走,出门前未告知任何人其去向,申请人及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也未寻得其下落,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3年,现请求法院宣告石学武为失踪人并指定申请人石建华为石学武的财产代管人。经查,被申请人石学武,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山东省昌邑市都昌街道刘家埠社区居民,系申请人石建华之弟。被申请人父母均已去世,其父母生有二子三女,长子石学武、次子石学仕、长女石建华、次女石建萍、三女石建美,被申请人石学武一直未婚,无子女。2012年1月30日,被申请人外出后未归,后经昌邑市公安局都昌派出所查询未果。本院受理申请人关于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的申请后,依法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后,被申请人未归,未在公告期间内向本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也未有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将其所知道的情况向本院报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符合被申请人财产代管条件的其他亲属、朋友关于被申请人的财产代管问题发生争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昌邑市都昌街道刘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二份、昌邑市公安局都昌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证明一份等证据、申请人申请书及本院依法发出的寻找公告记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作为与其关系密切的亲属,有权利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因本院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依法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满后被申请人仍无音讯,因此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宣告。但因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其与符合被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人资格的其他财产代管人之间在财产代管问题上存在争议,不符合人民法院为被宣告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的法定条件,因此,对申请人要求指定其为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申请予以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石学武为失踪人。二、驳回申请人石建华要求指定其为被申请人石学武的财产代管人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付明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