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阮朝羊与邓小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朝羊,邓小勇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208号原告阮朝羊,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治乡。被告邓小勇,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高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朝羊诉被告邓小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阮朝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阮朝羊负担。审判员 刘中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禹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