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621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银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和平,张银,万金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字第332号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军旗,该社理事长。被告万和平,男,1953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扶沟县城郊乡。被告张银,女,1951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扶沟县城郊乡。被告万金全,男,1952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扶沟县城郊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万和平、张银、万金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对被告人万金全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祥路储蓄所账号37114062900002691,金额2.5万元;账号37114062000002638,金额2万元;账号37114062100002360,金额8000元;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对上述共计5.3万元的金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万金全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祥路储蓄所账号37114062900002691,金额2.5万元;账号37114062000002638,金额2万元;账号37114062100002360,金额8000元;对上述三个账号计款5.3万元应予冻结,冻结期限6个月。(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