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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执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游建与杨桦、尹珂、熊晓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建,杨桦,尹珂,熊晓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46-1号申请人游建,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杨桦,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尹珂,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熊晓冬,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刘发灿,女,194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游建与被申请人杨桦、尹珂、熊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游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桦、尹珂、熊晓冬价值8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被申请人熊晓冬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街XX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号:01***81、权00***51);被申请人杨桦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8号的奥迪汽车一辆;被申请人尹珂、杨桦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XX号X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号:03***19、03***20、权01***59);被申请人尹珂、杨桦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XX号X栋-1层的车位号XXXX一个(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号:03***00、03***01、权19***20)。担保人刘发灿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号X栋X单元X楼X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22号、权00***77)作为申请人游建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准许在800000元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桦、尹珂、熊晓冬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刘发灿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刘发灿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22号、权00***77),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熊晓冬位于邛崃市XX镇X街XX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号:01***81、权00***51),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杨桦的车牌号为川A****8号的奥迪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四、查封被申请人尹珂、杨桦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X号X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号:03***19、03***20、权01***59),查封期限为三年;五、查封被申请人尹珂、杨桦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X号X栋X层的车位号3**5一个(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号:03***00、03***01、权19***20),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