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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智慧申请执行王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慧,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2642号申请人张智慧,女,汉族,住敖汉旗。被执行人王艳,女,汉族,住敖汉旗。本院受理张智慧申请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5)敖民初字2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