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灿明与邹耀东、李震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灿明,邹耀东,李震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11-1号申请执行人黄灿明,男,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邹耀东,男,汉族,1969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震球,男,汉族,1984年7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灿明与被执行人邹耀东、李震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邹耀东、李震球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黄灿明返还102142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33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1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2744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邹耀东、李震球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051106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邹耀东、李震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戴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