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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俄地比日与贾树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俄地比日,贾树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338号原告俄地比日。委托代理人宗志远,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树茹。委托代理人姚伯祥,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晋陵中路590号。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俄地比日与被告贾树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俄地比日于2016年1月3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俄地比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俄地比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俄地比日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钟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