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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高赞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825号罪犯高赞,男,1996年7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02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高赞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退赔款人民币7311元。本院认为,罪犯高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高赞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退赔款人民币7311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