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龙家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家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78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家燕,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广东省雷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5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8月14日被羁押,2015年8月15日刑事拘留,2015年9月21日被逮捕。辩护人陈继欣,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佳艺,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5〕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家燕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丽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家燕及其辩护人陈继欣、王佳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21时许,群众赖某举报被告人龙家燕在深圳市光明新区贩卖毒品,同时主动上交于2015年6月及8月两次向龙家燕购买的毒品K粉两小包,分别重2.69克、2.27克,并表示愿意协助民警抓获贩毒人员。当晚22时许,赖某通过电话与龙家燕联系称要购买500元人民币的毒品K粉,龙家燕表示同意但说因形势紧张价格有所提高需要700元才能购买,并约好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元山旧村南元8巷进行交易。23时许,龙海燕步行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元山旧村南元8巷,与赖某进行毒品交易后准备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赖某身上缴获毒品K粉一包,重9.37克,从龙家燕身上缴获毒资700元人民币、缴获毒品K粉一包,重4.32克。之后民警搜查了龙家燕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元山旧村南元七巷13号301房的住所,在该住处客厅沙发上缴获毒品K粉18包共计重168.16克,缴获疑似毒品开心粉41包共计重58.78克。经鉴定,龙家燕用于贩卖的毒品重9.37克,从中检出氯胺酮;从龙海燕身上缴获的毒品重4.32克,从中检出氯胺酮;从龙海燕家中搜查出的疑似毒品K粉18包中168.16克,从中检出氯胺酮;从龙海燕家中搜查出的疑似毒品开心粉41包共重58.78克,从中检出MDMA;赖某上缴的两包毒品分别重2.69克和2.27克,从中检出氯胺酮成分。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涉案毒品、毒资、手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赖某、丁某的证言;被告人龙家燕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家燕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综合在案证据材料,关于辩护人陈继欣、王佳艺辩称赖某向警方上缴的2.69克和2.27克毒品不应计入贩毒数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理由一是赖某明确指认这两批毒品是联系“城哥”后,由“城哥”提供龙家燕的手机号后双方直接交易成功的;二是龙家燕亦承认其男友叫“阿城”,所使用的手机号与赖某提供的手机号相吻合;三是赖某向警方上缴的毒品与龙家燕现场贩卖毒品成分亦完全一致;四是虽龙家燕辩称身上缴获的毒资是赖某的还款,但同样亦承认是借了好久了,且其手机中亦存有赖某电话号码名为“胖子”。即辩护人辩称双方认识时间不长的理由亦不成立。在龙家燕住处缴获的毒品,因其贩卖的主观故意已经被其先前实施的多次贩卖毒品行为所证实,故均应计入其贩卖数量。辩方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毒品并非用于贩卖或个人吸食,故辩称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龙家燕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家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8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为  明人民陪审员 谢  艳  虹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丹霞(兼)书 记 员 任    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4页共7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