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05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程灏与湖北绿知堂竹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灏,湖北绿知堂竹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541-6号申请执行人程灏。被执行人湖北绿知堂竹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灏与被执行人湖北绿知堂竹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绿知堂竹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绿知堂竹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