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3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章彩云与许文株、徐君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章彩云;许文株;徐君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217号原告:章彩云。委托代理人:方祖希,苍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文株。被告:徐君玉。原告章彩云为与被告许文株、徐君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彩云的委托代理人方祖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文株、徐君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彩云起诉称:2013年11月13日,被告许文株向原告借款8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因本案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8万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支付了六个月利息共计9600元。原告章彩云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姓名为章彩云的居民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姓名为许文株、徐君玉的人口信息表,用于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庭审中,原告章彩云向本院提交许文株与徐君玉的婚姻登记信息材料,用于证明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许文株、徐君玉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两被告均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其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直接关联,具有证明力,应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3日,被告许文株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未载明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之后,被告共偿付原告9600元。另查明,被告许文株与被告徐君玉于2006年8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2月29日协议离婚。本院认为:被告许文株向原告章彩云借款8万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由于原告提供的借条上没有利息约定的内容,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有利息约定,故原告与被告许文株之间的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被告许文株借款之后偿付原告的9600元应在借款本金中扣减。虽然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但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后仍未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涉案债务虽然系以被告许文株个人名义所借,但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徐君玉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章彩云与许文株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许文株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许文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章彩云知道该约定,故本案债务应按许文株、徐君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徐君玉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许文株、徐君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章彩云借款本金70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704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章彩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章彩云负担244元,许文株、徐君玉共同负担15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小巧人民陪审员 林维恒人民陪审员 林文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丽丽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