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四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辉与被执行人赵勇、陈雨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辉,赵勇,陈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四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杨辉,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77********,回族,个体,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正阳街***组***号。被执行人赵勇,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2261973********,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团结街***组*号。被执行人陈雨,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2261978********,汉族,干部,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河南街五委三组2-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辉与被执行人赵勇、陈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赵勇、陈雨暂无执行能力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法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本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