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韩风云、马广城等与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刘凯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风云,马广城,马广升,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刘凯岳,程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字第68-1号原告:韩风云。原告:马广城。原告:马广升。委托代理人:高胜国,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伟,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玲玲,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凯岳。委托代理人:刘大堆。被告:程帅。委托代理人:程运锁。委托代理人:蔡建铭,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景民保字第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T×××××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