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图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与王冠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王冠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图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负责人高志刚。委托代理人金洪伟。被执行人王冠秋。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申请执行王冠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图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6万元及迟延履行金、利息、诉讼费6,9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执行人王冠秋存款10,119.00元,查封王冠秋房产壹处,待公告期满后评估、拍卖,由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王冠秋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孔德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