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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陆军与林声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军,林声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610号原告陆军,男,汉族,住三明市。被告林声桂,男,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军与被告林声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军于2016年1月2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陆军负担。审判员  戴清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邹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