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全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孙茂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全英,孙茂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特5号申请人马全英,男,汉族,1961年3月17日生,住大连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被申请人孙茂芳,女,汉族,1936年10月11日生,住大连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全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孙茂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马全英撤回申请。审判员 苏 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彦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