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宁海县广播电视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宁海县广播电视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陈建平,居民。委托代理人:史挺帅,浙江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海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宁海县桃源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晓进,该台台长。委托代理人:黄旭明,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建平与被告宁海县广播电视台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严慧慧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挺帅,被告宁海县广播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黄旭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平起诉称:原告是被告的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并缴纳了基本收视维护费。原告在收看电视节目期间,发现被告对传输有线电视信号进行了非法设置,导致原告在电视开机时必须先看商业性广告,且被告在电视节目换台及调音量等操作间隙擅自植入商业性广告和信息,使得商业性广告强制粘在电视节目设置当中,破坏了正常的电视节目播出,严重侵害了原告正常收视和自主选择的权利,对原告身心造成一定的损害。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电视节目的经营者,理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有线电视服务合同提供合格的电视传播服务。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电视节目中大量植入商业广告,严重影响原告收看节目的完整性和收看节目的品质,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播放开机商业性广告和嵌入式商业性广告,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陈建平为证明上述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举证如下:宁海广播电视台用户缴费证一份,拟证明原告是被告用户的事实。被告宁海县广播电视台答辩称:被告对原告是被告的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并缴纳基本收视维护费的事实没有异议。基本收视维护费是电视线路网路维护的成本费而非收看电视节目的视听费用,与纯粹的商业性收视节目和收视电台有区别。被告是事业型单位,属非营利性机构,其提供给原告的是免费服务。且被告播放的电视频道和内容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播放的,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关于机顶盒开机时播放的广告,因机顶盒开机需要设备自动检测、频道智能识别等一系列功能性程序启动和运行,此期间无法播放电视节目的相关内容,且在不关闭机顶盒只开关电视机情况下不会出现开机广告。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宁海县广播电视台为证明上述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举证如下:《宁海有线数字电视业务“整体转换”受理登记单》、《宁海数字电视“高清整转停模”居民用户服务协议》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开户是免费用户,双方对服务协议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二条第5项约定播放内容由被告根据国家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的事实。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1.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根据国家规定是不包含广告的,本院经审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宁海有线数字电视业务“整体转换”受理登记单》及《宁海数字电视“高清整转停模”居民用户服务协议》。原告按约交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被告向原告播放基本数字电视节目和公共服务信息。机顶盒开机时播放商业性广告,调节音量、转换电台时在提示条上载有商业性广告。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在机顶盒开机时播放商业性广告以及调节音量、转换电台时在提示条上载有商业性广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关于机顶盒开机时出现的广告,被告陈述开启机顶盒有初始化时间,该段时间无法播放电视节目,被告利用该段时间播放广告并没有占用原告观看电视节目的时间,且在原告不关闭机顶盒只开关电视机电源的情况下可避免上述情况出现。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机顶盒开机时播放广告侵犯其收看电视节目的完整权和选择权,但机顶盒开机时初始化时间本身无法播放电视节目,被告播放广告的行为实质上并未影响原告观看电视节目。原、被告签订《宁海数字电视“高清整转停模”居民用户服务协议》,原告交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被告提供播放基本数字电视节目和公共服务信息的服务,在物价部门未批准数字电视收费最新标准前仍按原来收费标准缴费。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广电总局《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4〕2787号)规定: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是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通过电缆、光缆等方式,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基本收视频道传送服务,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依据有线电视网络运营的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和税金制定;对于尚未实行企业化的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按照补偿有线电视网络合理支出和税金的原则制定。由此规定可看出,被告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主要用于补偿有线电视网络合理支出和税金。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是承担全县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网络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差额补助,其提供的服务属于公共服务。原告接受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其支出的费用应相适应,被告在调节音量、转换电台时提示条出现的广告,对原告观看电视节目的影响小、程度轻微。故,原告根据侵权法律关系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建平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严慧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