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宇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2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宇。上诉人陈宇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立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案关于退款的诉讼请求系基于《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案基于合同法重大误解条款撤销合同的主张则属于新的诉讼请求,故本案同生效判决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标的和诉讼请求,不属于重复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陈宇于2015年1月15日在平和堂(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奥克斯广场分店购买极草保健品,因其认为该产品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没有国家强制实施的保健品标识等相关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退还商品价款9998元;2、赔付十倍价款99980元;3、诉讼费用由平和堂(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奥克斯广场分店承担。原审法院作出(2015)岳民初字第01130号民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陈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346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陈宇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撤销双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买卖合同,由平和堂(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奥克斯广场分店退还商品价款999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此,本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本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均为陈宇与平和堂(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奥克斯广场分店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本诉的诉讼请求包含于前诉的诉讼请求中,故陈宇提起的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陈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代理审判员 肖 柱代理审判员 陆曼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方 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