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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必武等人诉达川区人民政府林权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美菊,李远琴,张必菊,张登志,童明菊,张登明,李友权,杜福元,张登云,张前俊,张登斌,张登国,李孝英,张登祥,张登淑,蔡成均,杜海山,段纪权,张登朝,张登坤,张必福,张必让,胡天珍,李贤义,张必才,毛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703行初6号起诉人(诉讼代表人)张必武,男,汉族,生于1943年7月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范美菊,女,汉族,生于1954年2月2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李远琴,女,汉族,生于1983年9月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张必菊,女,汉族,生于1945年6月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张登志,男,汉族,生于1945年11月1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童明菊,女,汉族,生于1951年10月2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张登明,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李友权,男,汉族,生于1957年2月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杜福元,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张登云,男,汉族,生于1942年6月2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张前俊,男,汉族,生于1942年11月1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张登斌,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张登国,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9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李孝英,女,汉族,生于1957年6月29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张登祥,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张登淑,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蔡成均,男,汉族,生于1960年4月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杜海山,男,汉族,生于1943年12月2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段纪权,男,汉族,生于1953年4月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张登朝,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张登坤,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张必福,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张必让,男,汉族,生于1928年7月2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胡天珍,女,汉族,生于1946年4月2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李贤义,男,汉族,生于1956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张必才,男,汉族,生于1942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毛宗祥,男,汉族,生于1956年11月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起诉人张必武、范美菊、李远琴、张必菊、张登志、童明菊、张登明、李友权、杜福元、张登云、张前俊、张登斌、张登国、李孝英、张登祥、张登淑、蔡成均、杜海山、段纪权、张登朝、张登坤、张必福、张必让、胡天珍、李贤义、张必才、毛宗祥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诉被告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林权行政登记一案。因不服原达县人民政府于1981年12月24日颁发的麻柳公社林场的林权证,于2016年1月25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于1984年12月24日颁发的麻柳公社林场产权证。2、依法确认罗顶寨林场的林权权属归原告集体所有,并依法为原告颁发林权证。3、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案的被告是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经向当事人释明后,当事人仍然坚持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必武、范美菊、李远琴、张必菊、张登志、童明菊、张登明、李友权、杜福元、张登云、张前俊、张登斌、张登国、李孝英、张登祥、张登淑、蔡成均、杜海山、段纪权、张登朝、张登坤、张必福、张必让、胡天珍、李贤义、张必才、毛宗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国专人民陪审员  陈 林人民陪审员  谢 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荣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