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与被告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宁乡人民北路分店、被告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宁乡人民北路分店,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88号原告秦某。被告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宁乡人民北路分店,地址:宁乡县玉潭镇人民北路1栋。负责人李克俊。被告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路2638号。负责人高毅。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婷婷,系该公司法务。原告秦某与被告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宁乡人民北路分店、被告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秦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江晓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欧彩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