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徐永强与常熟市兄弟摩托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强,常熟市兄弟摩托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340号原告徐永强。被告常熟市兄弟摩托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青墩塘路188号国际汽配城K2区13-16号。法定代表人徐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强诉被告常熟市兄弟摩托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之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陆文洪独任审判。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永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永强负担。审判员 陆文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季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