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黑山县某某公司、某某局行政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726行初4号起诉人吕某某,女,1948年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黑山县某某镇。2016年1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吕某某的起诉状,以黑山县某某公司、黑山县某某局为被告,以黑山县某某医院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与第三人纠正错误为原告调整的退休工资,重新申报,补发损失退休工资8328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三人职工,1998年6月退休,2005年后被告与第三人未按省市政府调整退休职工工资政策,未给或少给原告调整工资,明显少于第三人单位同工龄、同职称退休人员工资。其中2005年应调整增加月170元、2006年应调整增加月170元、2007年应调整增加180元、2008年应调整增加月230元、2009年应调整增加月230元2013年应调整增加月4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诉求得纠正工资、并据此要求赔偿一案,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依法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吕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爱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